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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雲南思茅港、景洪港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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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雲南思茅港、景洪港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110號
1993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

雲南思茅港、景洪港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110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思茅港景洪港批准為國家一類口岸的請示》(雲政發〔1992〕96號)及《關於將思茅港景洪港批准為國家一類口岸請示的補充報告》(雲政發〔1992〕11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思茅港和景洪港口岸,開展對外貨物和旅客運輸業務。為加強對沿江進入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及船上人員活動的管理,由你省會同雲南省軍區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二、思茅港和景洪港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辦公、生活設施建設資金,以地方為主,國家在可能的情況下給予適當補助,具體由你省另文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口岸檢查檢驗機構的開辦費,由你省解決。檢查檢驗機構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思茅港和景洪港口岸對外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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