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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吉林大安港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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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吉林大安港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0〕98號
1990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吉林

大安港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0〕98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闢大安港為國輪外貿口岸的請示》(吉政文〔1990〕4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大安港口岸,只限辦理我國籍船舶的外貿運輸業務。

二、同意大安港檢查檢驗機構核定人員編制三十九人,其中衛檢十二人、動植檢十二人、商檢十五人。邊防、海關不單設機構。邊檢工作由同江港邊檢部門負責;海關檢查工作由長春海關負責,具體事宜由海關總署研究確定。港監、船檢和口岸辦人員屬地方編制,由地方解決。中國銀行編制由其主管部門解決。以上增編人員均從地方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

三、檢查檢驗單位所需辦公、生活設施的投資和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大安港正式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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