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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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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61號
1993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6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喀什與安集延、奧什通航的請示》(新政發〔1993〕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喀什航空口岸對外開放。

二、有關航線、航路和高度層問題,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與空軍協商,並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定。

三、邊檢及有關增加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喀什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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