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
外觀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61號 1993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6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喀什與安集延、奧什通航的請示》(新政發〔1993〕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喀什航空口岸對外開放。
二、有關航線、航路和高度層問題,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與空軍協商,並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定。
三、邊檢及有關增加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喀什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