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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寧波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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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寧波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77號
1992年7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寧波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77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開放寧波空港口岸的請示》(浙政發〔1991〕21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寧波航空口岸,飛香港航線。

二、有關飛行航線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開放後的具體事宜,由民航與海軍協商。

三、檢查檢驗等機構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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