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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嵐山港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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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嵐山港的批覆
國函〔1989〕5號
1989年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嵐山港的批覆

國函〔1989〕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嵐山港實行一類開放的請示》(魯政發〔1988〕107號)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嵐山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

二、同意在嵐山港設置檢查檢驗等機構,核定人員總編制一百四十人,其中邊防四十人、海關四十人、商檢二十五人、衛檢十人、動植檢十人、港監十五人。上述人員,除邊防外,均從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調配。口岸辦人員編制由地方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所需辦公、生活用房的建設投資和開辦費用,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

三、由你省與濟南軍區協商劃定嵐山港陸上的軍事禁區及軍事管理區。

四、嵐山港正式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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