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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西貴港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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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西貴港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26號
1992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西

貴港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2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要求把貴港列為國家一類開放口岸的請示》(桂政報〔1990〕11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廣西貴港口岸,限使用我國籍船舶開展外貿運輸業務。

二、檢查檢驗等機構所需的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貴港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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