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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拉薩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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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拉薩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94號
1993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

開放拉薩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94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對外開放拉薩機場的請示》(藏政發〔1992〕4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拉薩航空口岸對外開放。

二、有關飛行航線問題,由民航總局報空軍審定。

三、拉薩航空口岸對外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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