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洛陽航空口岸的批覆
外觀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洛陽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95號 1992年8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洛陽
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95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洛陽機場對外開放的請示》(豫政文〔1992〕18號)、《關於洛陽機場對外開放的補充請示》(豫政文〔1992〕3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洛陽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國籍飛機開辦對外航空運輸業務。有關飛行航線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二、檢查檢驗等機構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洛陽航空口岸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