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深圳鹽田碼頭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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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深圳鹽田碼頭的批覆
國函〔1990〕46號
1990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深圳鹽田碼頭的批覆

國函〔1990〕4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轉報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圳鹽田碼頭對外開放的請示》(粵府函〔1989〕12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深圳鹽田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

  二、深圳鹽田碼頭的檢查檢驗任務,由深圳檢查檢驗單位承擔。根據鹽田碼頭查驗工作的需要,同意為承擔其檢查檢驗任務的機構增加人員編制二百五十三人,其中海關七十人、邊防七十五人、衛檢二十五人、動植檢二十五人、商檢三十人、港監二十五人、船檢三人。人員來源,除邊防外,均從地方黨政和群眾團體機關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口岸辦編制由地方解決。

  三、檢查檢驗單位新增人員所需辦公和生活用房投資及開辦費,均由深圳市負責解決。交通工具和業務用儀器設備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對鹽田碼頭開放後有關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問題,由你省商廣東省軍區解決。

  五、鹽田碼頭開放準備工作就緒後,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後再對外正式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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