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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長春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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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長春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39號
1992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長春

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39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放長春航空港口岸和開闢長春至日本、蘇聯航線及長春至香港包機航線的請示》(吉政文〔1991〕9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長春航空口岸。

  二、有關飛行航線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另行報批。

  三、機構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長春航空口岸正式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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