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長春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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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長春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39號 1992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長春
航空口岸的批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放長春航空港口岸和開闢長春至日本、蘇聯航線及長春至香港包機航線的請示》(吉政文〔1991〕9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長春航空口岸。
二、有關飛行航線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另行報批。
三、機構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長春航空口岸正式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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