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成立國家電網建設總公司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同意成立國家電網建設總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5〕107號
1995年1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成立

國家電網建設總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5〕107號

電力工業部:

  你部《關於成立國家電網建設總公司的請示》(電人教〔1994〕836號)及《關於組建國家電網建設總公司有關問題的補充請示》(電人教〔1995〕30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成立國家電網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國家電網公司),公司正式名稱,在註冊登記時,按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確定。國家電網公司的財務關係隸屬於中央財政,財務計劃在財政部單列。

二、國家電網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由電力部行使股東權,同時由電力部管理。該公司可設立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國家電網公司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和經濟實體。國家電網公司註冊資本為25億元人民幣,從國家徵收的三峽電網建設基金中安排,分5年到位。國家電網公司初期註冊資本金的來源,一是把葛洲壩至上海±500千伏直流輸電工程的資產劃轉該公司,其中的一部分資產轉為註冊資本,具體數額商有關部門確定;二是三峽輸變電工程已安排的7800萬元前期費用。

三、國家電網公司作為國家電網建設的業主,負責三峽輸變電工程的投資、建設和管理,並保證三峽輸變電工程與三峽工程同步建設;負責協調有關電網、省電力公司籌集資金,進行跨大區電網、跨獨立省網的聯網工程和關係到全國聯網的大型電廠送出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參與全國聯網及跨省區送電工程直接相關的大型電廠和主要為保障聯網運行所需要的調峰電廠的投資、建設和管理;同時從事有關電網建設的工程諮詢、監理及設備物資等多種經營項目。

四、國家電網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由國務院任免。

五、國家電網公司開辦等具體事宜,請與有關部門直接聯繫辦理。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