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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我國限飛香港地區航線的航空口岸增飛澳門地區航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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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我國限飛香港地區航線的航空口岸增飛澳門地區航線的批覆
國函〔1995〕112號
1995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我國限飛香港地區

航線的航空口岸增飛澳門地區航線的批覆

 
國函〔1995〕112號

 

民航總局:

你局《關於建議將對港開放航空口岸擴大至澳門的請示》(民航總局〔1995〕30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目前我國內地限飛香港地區航線的航空口岸增飛澳門地區航線,由我國籍飛機飛行。

二、原則同意澳門航空公司由澳門飛我國內地航空口岸,具體事宜由民航總局商有關部門在航空協定談判中確定。

三、今後審批我飛香港地區航線的航空口岸包括飛澳門地區的航線。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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