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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揚州港、高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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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揚州港、高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2〕184號
1992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揚州港、高港

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2〕184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揚州高港和卞港港口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蘇政發〔1991〕3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揚州港(原卞港)、高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港區開放範圍和軍事設施保密事宜,由你省和省軍區商定。

二、揚州港、高港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海員俱樂部等單位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建設資金以地方為主,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和辦法,由你省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下達。口岸檢查檢驗單位新增人員的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揚州港、高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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