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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設立泰州市高港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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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設立泰州市高港區的批覆
國函〔1997〕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7年8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2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28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新設泰州市高港區的請示》(蘇政發〔1997〕6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泰州市高港區。高港區轄從海陵區劃入的口岸、刁鋪、許莊、田河、永安洲、野徐、白馬7個鄉鎮。區人民政府駐口岸鎮。

二、調整後的海陵區轄城中、城南、城北、西倉、下壩、城西、泰山、豐樂8個街道和東郊、西郊、泰東、九龍、朱莊、寺巷、鮑徐、塘灣8個鄉鎮。區人民政府駐地不變。

泰州市高港區的機構應按照「精簡和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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