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調整淮陰市行政區劃和設立地級宿遷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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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調整淮陰市行政區劃和設立地級宿遷市的批覆 國函〔199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6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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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淮陰市行政區劃新組建地級宿遷市的請示》(蘇政發〔1996〕32號)和《關於調整淮陰市行政區劃新組建地級宿遷市有關問題的補充請示》(蘇政發〔1996〕7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調整淮陰市行政區劃。撤銷縣級宿遷市,設立地級宿遷市,將淮陰市的沭陽、泗陽、泗洪3個縣劃歸宿遷市管轄。
二、宿遷市設立宿豫縣和宿城區。
宿豫縣轄原縣級宿遷市的順河、耿車、皂河、埠子、大興、來龍、蔡集、王官集8個鎮和駱馬湖、龍河、關廟、黃墩、陸集、羅圩、丁嘴、保安、曹集、曉店、塘湖、仰化、三棵樹、侍嶺、新莊、洋北、卓圩、趙埝、南蔡19個鄉,縣人民政府駐順河鎮黃運東路。
宿城區轄原縣級宿遷市的宿城鎮和井頭、支口、雙莊、果園4個鄉,區人民政府駐宿城鎮黃運路。
三、宿遷市人民政府駐宿城區宿城鎮中山路。
四、調整後的淮陰市轄淮陰、漣水、金湖、洪澤、盱眙5個縣和清河、清浦2個區,代管淮安市。
五、將淮陰市的灌南縣劃歸連雲港市管轄。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和機構設置均應本着「小政府、大社會」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不增加編制規範的情況下進行,所需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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