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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調整鹽城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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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調整鹽城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3〕1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3年12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4年/第6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4年第6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鹽城市部分行政區劃的請示》(蘇政發〔2003〕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鹽都縣,設立鹽城市鹽都區,以原鹽都縣潘黃、大縱湖、北龍港、樓王、學富、義豐、尚莊、葛武、北蔣、秦南、龍岡、郭猛、大岡13個鎮的行政區域為鹽都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潘黃鎮。

二、鹽城市城區更名為鹽城市亭湖區。亭湖區轄原鹽城市城區以及原鹽都縣的便倉、伍佑、步鳳3個鎮。區人民政府駐人民中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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