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河南省撤銷駐馬店地區設立地級駐馬店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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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河南省撤銷駐馬店地區設立地級駐馬店市的批覆 國函〔2000〕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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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駐馬店地區設立地級駐馬店市的請示》(豫政文〔2000〕12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駐馬店地區和縣級駐馬店市,設立地級駐馬店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驛城區。
二、駐馬店市設立驛城區,以原縣級駐馬店市的行政區域為驛城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富強路。
三、駐馬店市轄原駐馬店地區的西平縣、上蔡縣、平輿縣、正陽縣、確山縣、泌陽縣、汝南縣、遂平縣、新蔡縣和新設立的驛城區。
駐馬店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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