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濟南機場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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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濟南機場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0〕67號
1990年8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濟南機場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0〕6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濟南機場開放開闢濟南至香港航線的請示》(魯政發〔1990〕7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濟南機場,但只限我國籍飛機開辦濟南至香港間的包機運輸業務。有關飛行事宜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二、同意在濟南機場設置必要的檢查檢驗機構,核定編制一百人,其中邊檢四十人,海關四十人,衛生檢疫二十人。海關所需編制在海關總署掌握的編制數內調劑,不再另外增加。動植物檢疫、公安簽證、中國銀行和口岸辦機場管理處等屬地方編制,由地方調劑解決。增編人員,除邊檢外,均從地方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

三、上述機構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及開辦費用,由你省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及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濟南機場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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