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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撤銷台州地區設立地級台州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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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撤銷台州地區設立地級台州市的批覆
國函〔1994〕86號
1994年8月2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撤銷台州地區設立地級台州市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0號
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0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撤銷台州地區和黃岩、椒江兩縣級市建制設立地級台州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浙政發〔1993〕164號)和有關的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台州地區和縣級黃岩市、椒江市,設立台州市(地級),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的椒江區。

二、台州市新設椒江區、黃巖區和路橋區。

椒江區轄原椒江市的海門、白雲、葭沚3個街道辦事處,東山、洪家、三甲、下陳、前所、章安、大陳7個鎮和黃礁鄉,區人民政府駐青年路;

黃巖區轄原黃岩市的城關、寧溪、頭陀、北洋、焦坑、江口、新前、院橋8個鎮和上鄭、富山、嶼頭、上垟、平田、茅畲、高橋、沙埠8個鄉,區人民政府駐城關鎮縣前街;

路橋區轄原黃岩市的路橋、桐嶼、峰江、新橋、橫街、下梁、金清、蓬街8個鎮和螺洋、黃琅2個鄉,區人民政府駐路橋鎮賣芝橋路。

三、台州市轄原台州地區的玉環、三門、天台、仙居4個縣和新設立的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原台州地區的溫嶺市、臨海市由省直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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