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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設立湖州市吳興區南潯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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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設立湖州市吳興區南潯區的批覆
國函〔200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3年1月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5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恢復設置湖州市市轄區的請示》(浙政〔2002〕1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湖州市吳興區和南潯區。

二、吳興區轄織里、八里店、楊家埠、妙西、東林、埭溪6個鎮和道場、環渚、白雀3個鄉以及月河、朝陽、愛山、飛英、龍泉、鳳凰6個街道。區人民政府駐湖東路。

三、南潯區轄南潯、練市、雙林、善璉、舊館、菱湖、和孚、千金、石淙9個鎮。區人民政府駐南潯鎮。

吳興區和南潯區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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