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函〔2006〕102號 2006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函〔2006〕102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
你們《關於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關於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試點工作要以深化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和建立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制度為核心,加大對煤炭資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煤炭資源稅費政策,加強煤炭資源開發管理和宏觀調控,促進煤炭資源合理有序開發,不斷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
三、各試點省(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試點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方案,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密切配合,抓緊出台各項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附件:關於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
國務院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對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實施步驟和配套政策進行了認真研究。考慮到此項改革涉及面廣,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宜先易後難,逐步推開。經國務院批准,從2006年起,選擇山西省等8個煤炭主產省(區)進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為做好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堅持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與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並舉,以深化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和建立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制度為核心,以促進煤炭資源合理有序開發和不斷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為目標,相應調整煤炭資源稅費政策,逐步使煤炭企業合理負擔煤炭資源成本,煤炭產品價格真實反映價值,各級政府依法監管並獲得相應收益,同時加大國家對煤炭資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嚴格實行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
自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試點省(區)出讓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除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取得。
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企業無償占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均應進行清理,並在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剩餘資源儲量評估作價後,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一次性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在探礦權、採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其中,探礦權價款最多可分2年繳納,採礦權價款最多可分10年繳納,分期繳納價款的企業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分期繳納價款仍有困難的國有煤炭企業,經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准,允許將應繳納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繳,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已將探礦權、採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企業應當向國家補繳價款,也可以將已轉增的國家資本金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自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其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繳。
地勘單位轉讓在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級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可繼續執行將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
對國務院批准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開發項目,已設採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項目,以及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經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許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
上述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礦業權價款收入,統一按中央財政20%、地方財政80%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於補充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地方分成部分除用於國有企業和國有地勘單位礦產資源勘查外,也可以用於解決國有老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
(二)將煤炭資源勘查作為中央財政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支持的重點。
根據國發〔2006〕4號文件精神,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其來源主要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含從中央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劃入部分);礦山企業和地勘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的股權以及股權紅利、股權變現收入等。
為促進煤炭資源開發利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將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內煤炭資源的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作為支持重點之一,同時引導地方政府和社會資金投入,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形成滾動發展的良性投入機制,以滿足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對煤炭資源的需要。
(三)建立煤礦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
試點省(區)煤礦企業應依據礦井服務年限或剩餘服務年限,按煤炭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並列入成本,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管理。
對此前遺留的煤礦環境治理問題,試點省(區)要制定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規劃,按照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的原則加大投入力度。對不屬於企業職責或責任人已經滅失的煤礦環境問題,以地方政府為主,根據財力區分重點逐步解決。
(四)合理調整煤炭資源稅費政策。
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進一步調整煤炭資源稅稅額。同時,在充分考慮資源有效利用率的基礎上,研究改革煤炭資源稅的計征辦法。
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研究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適當調整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建立和完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
各類煤礦企業要按有關規定足額提取煤礦生產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確保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來源。
(五)加強煤炭資源開發管理和宏觀調控。
由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進一步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制訂煤炭資源開發准入標準,促進煤礦企業改組、改制,鼓勵大煤礦兼併、收購中小煤礦,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道路,推進資源開發方式的轉變,提高煤炭資源利用效率。
加強煤炭資源規劃管理。國土資源部抓緊編制煤炭勘查規劃和探礦權、採礦權設置方案,組織開展國家規劃礦區煤炭資源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同時,加強對地方煤炭資源規劃的協調指導。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加強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一級市場管理的有關措施,探索建立國家煤炭等礦產地儲備制度。同時,進一步規範煤炭資源等探礦權、採礦權交易市場,促進煤炭等礦業權有序流動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
三、具體工作安排
(一)試點範圍。
選擇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山東、河南、貴州、陝西等8個煤炭主產省(區)進行試點,並加以重點指導。山西省開展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試點工作要與國務院批覆的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做好銜接。
(二)時間進度。
2006年10月,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聯合進行試點動員,並啟動試點工作。
2007年底,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提出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
(三)組織分工。
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對改革試點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對試點地區給予指導,並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具體工作由試點省(區)人民政府負責。
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出台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的各項具體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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