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圳機場實行若干特殊政策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圳機場實行若干特殊政策的批覆 國函〔1991〕73號 1991年11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圳機場
實行若干特殊政策的批覆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深圳機場實行若干對外開放政策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深圳機場的各項收費標準,應納入民航行業管理。考慮到深圳機場的特殊性,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收費標準規定一定浮動範圍。在規定的浮動範圍內調整收費標準,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為保障機場的正常運行,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對機場口岸發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可以按國家有關政策作應急處置,並同時向上級報告。各有關單位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和指揮下,各負其責,協調行動。
三、為方便過境旅客出入,對乘國際航班至深圳機場入境,再乘原機或換乘其他國際航班離境的旅客,在境內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出機場隔離區的,可以免辦簽證,免辦海關手續。
乘國際航班至深圳機場去港澳地區的過境旅客及其行李,可由機場設專用車輛,經指定路線,在邊防檢查機構的監護下,逕送至機場碼頭或皇崗口岸。這些旅客和行李可免予辦理邊檢和海關手續。此項具體實施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監管機構制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執行。
四、深圳機場可以設立保稅倉庫,經海關檢驗合格後,按規定管理。
為逐步擴大深圳機場貨運業務,對經機場轉運的貨物由海關實行保稅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海關制定。
五、深圳機場享受特區企業待遇問題,仍應按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國務院關於深圳機場享受特區待遇問題的批覆》(國函〔1989〕23號)的規定辦理,僅限於深圳機場,不再擴大。個別特殊項目要求享受特區企業待遇的,應專項報批。
六、深圳機場投入營運後,進口自用的機場專用設備及維修零配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徵稅。其產品範圍按一九八六年國家經委、海關總署、財政部聯合發出的(86)經進第39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允許深圳機場經營航空器材的保稅寄售和航空器的維護保養業務,有關器材的進出口按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允許在深圳機場國際候機廳、碼頭候船廳設立關前免稅店,其商品供應離境旅客,由深圳免稅商品供應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營。
八、同意在深圳機場設立機場公安分局,負責機場的安全檢查、交通和治安管理、消防、進出港飛機(包括外航飛機)和機窩及停機坪的監護守衛、重要部位的警衛工作。機場公安分局的黨政關係在機場,業務由深圳市公安局領導。
九、對乘國際、國內航班到達深圳機場,並乘機場至特區專用車輛去深圳特區的旅客,由機場公安分局負責查驗進入特區的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在經南頭特區檢查站時,憑機場專用車輛標誌免驗放行。
國務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日
(本文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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