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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撤銷咸寧地區設立地級咸寧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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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撤銷咸寧地區設立地級咸寧市的批覆
國函〔1998〕1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12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33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33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咸寧地區設立地級咸寧市的請示》(鄂政文〔1997〕14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咸寧地區和縣級咸寧市,設立地級咸寧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咸安區。

二、咸寧市設立咸安區,以原縣級咸寧市的行政區域為咸安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淦河大道。

三、咸寧市轄原咸寧地區的嘉魚縣、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和新設立的咸安區。原咸寧地區的赤壁市由省直轄。

咸寧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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