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撤銷咸寧地區設立地級咸寧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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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撤銷咸寧地區設立地級咸寧市的批覆 國函〔1998〕1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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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咸寧地區設立地級咸寧市的請示》(鄂政文〔1997〕14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咸寧地區和縣級咸寧市,設立地級咸寧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咸安區。
二、咸寧市設立咸安區,以原縣級咸寧市的行政區域為咸安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淦河大道。
三、咸寧市轄原咸寧地區的嘉魚縣、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和新設立的咸安區。原咸寧地區的赤壁市由省直轄。
咸寧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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