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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南省撤銷婁底地區設立地級婁底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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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南省撤銷婁底地區設立地級婁底市的批覆
國函〔199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9年1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6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6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婁底地區設立婁底地級市的請示》(湘政〔1996〕18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婁底地區和縣級婁底市,設立地級婁底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婁星區。

二、婁底市設立婁星區,以原縣級婁底市的行政區域為婁星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長青中街。

三、婁底市轄原婁底地區的雙峰縣、新化縣和新設立的婁墾區。原婁底地區的冷水江市、漣源市由省直轄。

婁底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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