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南省撤銷婁底地區設立地級婁底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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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南省撤銷婁底地區設立地級婁底市的批覆 國函〔199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9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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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婁底地區設立婁底地級市的請示》(湘政〔1996〕18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婁底地區和縣級婁底市,設立地級婁底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婁星區。
二、婁底市設立婁星區,以原縣級婁底市的行政區域為婁星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長青中街。
三、婁底市轄原婁底地區的雙峰縣、新化縣和新設立的婁墾區。原婁底地區的冷水江市、漣源市由省直轄。
婁底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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