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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甘肅省撤銷定西地區設立地級定西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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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甘肅省撤銷定西地區設立地級定西市的批覆
國函〔2003〕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3年4月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15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15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定西地區設立地級定西市的請示》(甘政發〔2003〕10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定西地區和定西縣,設立地級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安定區中華路。

二、定西市設立安定區。以原定西縣的行政區域為安定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公園路。

三、定西市轄原定西地區的通渭縣、隴西縣、渭源縣、臨洮縣、漳縣、岷縣和新設立的安定區。

定西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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