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甘肅省撤銷酒泉地區設立地級酒泉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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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甘肅省撤銷酒泉地區設立地級酒泉市的批覆
國函〔2002〕5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2年6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2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22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酒泉地區設立地級酒泉市的請示》(甘政發〔2001〕8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酒泉地區和縣級酒泉市,設立地級酒泉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肅州區倉門街。

  二、酒泉市設立肅州區,以原縣級酒泉市的行政區域為肅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西大街。

  三、酒泉市轄原酒泉地區的金塔縣、安西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和新設立的肅州區。原酒泉地區的縣級玉門市、敦煌市由省直轄。

  酒泉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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