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城澳港白馬港區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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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城澳港白馬港區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7〕103號
1997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城澳港白馬港區

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7〕103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福安市白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閩政〔1996〕文200號)收悉。

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白馬港區作為城澳港口岸的一部分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有關開放海域范

圍、外國籍船舶進出港航線和軍事設施安全保密措施等事宜,由你省與南京軍區和海

軍東海艦隊商定。

  二、白馬港區的檢查檢驗工作,由城澳港口岸現有檢查檢驗單位承擔。該港區設

立檢查檢驗機構及人員編制問題,視口岸業務發展情況另行研究。

三、白馬港區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你省組織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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