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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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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2〕52號
1992年5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煉油廠

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2〕52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 《關於准許湄洲灣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停靠外籍油輪裝卸作業的請示 》 ( 閩政 〔1992〕綜5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只限運輸進出福建煉油廠的石油化工原料和產品。船舶進出航線走向,由你省與海軍福建基地商定。

  二、檢查檢驗工作暫由泉州口岸有關單位承擔。

  三、檢查檢驗人員現場辦公、生活和交通條件由福建煉油廠負責解決。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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