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肖厝港、秀嶼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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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肖厝港、秀嶼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 〔1995〕133號
1995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肖厝港、


秀嶼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 〔1995〕133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泉州肖厝港貨運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閩政〔1993〕綜65號)和《關於湄洲灣莆田秀嶼貨運碼頭、湄洲島客運碼頭對外籍船舶開放的請示》 (閩政〔1992〕綜317號)等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泉州市肖厝港、莆田市秀嶼港(含湄洲島客運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開放海域範圍和有關外輪進出航線及錨地劃定等事宜,由你省與福建省軍區商定。

    二、同意肖厝港口岸設立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等檢查檢驗機構,並承擔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檢查檢驗工作。肖厝港和秀嶼港的港監和船檢屬地方機構,其人員編制由地方解決。以上人員除邊檢外,均從地方黨政群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上述檢查檢驗機構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國家補助,包幹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解決。港監、船檢人員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地方交通部門解決。各檢查檢驗單位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肖厝港、秀嶼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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