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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具有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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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具有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的批覆
國函〔2006〕128號
2006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具有


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功能的海關


特殊監管區域試點的批覆

國函〔2006〕128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具有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具有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在不新增用地的前提下,將蘇州工業園區內現有的出口加工區A區、出口加工區B區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進行整合,不再保留蘇州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A區、出口加工區B區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整合後的區域規劃面積為5.28平方公里,分為東、西兩個圍網區,其中東區3.88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界浦河,南至高壓走廊,西至唯勝公路、現代大道、勝浦路一線,北至婁江、滬寧高速一線;西區1.4平方公里(不含河道面積),四至範圍為東至國家半導體(蘇州)有限公司西側,南至蘇虹中路,西至星湖街,北至婁江。

  二、同意將整合後的區域命名為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有關稅收、外匯等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海關比照保稅港區的監管辦法對其實施監管。今後條件成熟時,可考慮進一步擴大試點區域。

  三、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江蘇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並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參照出口加工區的標準分別組織有關隔離監管設施以及駐區監管單位查驗工作和辦公場所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為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工作及地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國務院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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