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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那曲地區設立地級那曲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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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那曲地區設立地級那曲市的批覆
國函〔2017〕1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7年7月18日
官方來源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撤銷那曲地區設立地級那曲市的請示》(藏政發〔2015〕8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那曲地區和那曲縣,設立地級那曲市,那曲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色尼區浙江西路3號。

二、那曲市設立色尼區,以原那曲縣的行政區域為色尼區的行政區域,色尼區人民政府駐那曲鎮文化西路26號。

三、那曲市轄原那曲地區的聶榮縣、安多縣、巴青縣、索縣、比如縣、嘉黎縣、尼瑪縣、班戈縣、申扎縣、雙湖縣和新設立的色尼區。

撤地設市和撤縣設區各項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加強行政區劃調整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行政區劃調整有序穩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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