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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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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的批覆
國函〔2016〕72號
2016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6年/第14號
[1]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立中國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的請示》(浙政〔2015〕2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設立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範圍包括舟山群島新區全域和寧波市北侖、鎮海、江東、江北等區域,陸域面積約2500平方公里,海域面積約2.1萬平方公里。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區位優勢獨特,深水港口資源豐富,江海聯運服務優勢明顯,大宗商品中轉儲備交易基礎良好。設立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加強資源整合,促進江海聯運發展,提高長江黃金水道運輸效率,增強國家戰略物資安全保障能力,對於實施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銜接互動,推動海洋強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建設要緊密圍繞國家戰略,以寧波—舟山港為依託,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加快發展江海聯運,完善鐵路內河等集疏運體系,增強現代航運物流服務功能,提升大宗商品儲備加工交易能力,打造國際一流的江海聯運綜合樞紐港、航運服務基地和國家大宗商品儲運加工交易基地,創建我國港口一體化改革發展示範區。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建設的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健全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機制,在確保生態環境安全的基礎上統籌推進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建設。舟山市、寧波市要積極發揮主體作用,認真組織實施。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建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對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布局、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國務院
2016年4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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