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天津港區的海關機構設置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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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天津港區的海關機構設置的批覆 國函〔2004〕14號 2004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
天津港區的海關機構設置的批覆
國函〔2004〕14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請審批天津港區海關機構調整方案的請示》(津政報〔2002〕2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天津新港海關、天津東港海關和天津海關駐塘沽辦事處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新港海關(副廳級,內設機構按照副處級規格設置),隸屬天津海關。
二、核定新組建的天津新港海關人員編制315名,在天津海關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不另增加編制。所需人員從應屆大學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及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新組建的天津新港海關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市負責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有關具體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商辦。
國務院
二○○四年三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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