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4〕53號 2014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打擊生產銷售假藥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你局關於調整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調整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一)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召集人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二)增加商務部為成員單位,將成員單位中原衛生部、原廣電總局、原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調整為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監察部不再作為成員單位。(三)聯席會議工作規則調整為: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員單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也可邀請中央宣傳部、高法院、高檢院等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聯絡員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召集。聯絡員會議研究年度重點工作建議,協調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對提交聯席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預備性研究協調。
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自本批覆印發之日起,《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協調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09〕42號)停止執行。
附件: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4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經國務院同意,建立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統籌部署、組織全國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專項行動;指導、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同查處有關重大案件;協調解決各有關部門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工作的重大問題,促進部門、地方協作配合、信息共享;研究與打擊生產銷售假藥有關的重要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制辦、銀監會、郵政局等12個部門組成,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為牽頭單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員單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也可邀請中央宣傳部、高法院、高檢院等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
聯絡員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召集。聯絡員會議研究年度重點工作建議,協調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對提交聯席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預備性研究協調。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工作的有關問題,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要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打擊生產銷售假藥
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張 勇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
副召集人:劉佩智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
成 員:尚 冰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王保安 財政部副部長
房愛卿 商務部副部長
馬曉偉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魯培軍 海關總署副署長
甘 霖 工商總局副局長
田 進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
袁曙宏 法制辦副主任
杜金富 銀監會紀委書記
劉 君 郵政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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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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