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職責和成員單位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職責和成員單位的批覆 國函〔2012〕88號 2012年7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部際聯席會議職責和成員單位的批覆
國函〔2012〕88 號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
你們 《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調整有關問題的請示》 ( 發改財金〔2012〕10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調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主要職責。(一)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為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召集人由發展改革委主任和人民銀行行長擔任。(二)增加中央紀委、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辦、高檢院、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預防腐敗局、公務員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為成員單位。(三)調整聯席會議主要職責,增加以下內容: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推進信用標準和聯合徵信技術規範的建立;協調推進政府信用信息資源整合和交換,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推進信用信息的開放和應用;指導地方和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有條件的地區和重點領域試點先行;協調推進信用文化建設和誠信宣傳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自本批覆印發之日起,《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職責和成員單位的批覆》(國函〔2008〕101號)停止執行。
附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 務 院
2012年7月17日
附件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十七屆六中全會和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精神,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由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在國務院領導下,聯席會議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綜合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
(二)研究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
(三)專題研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
(四)推動並參與制定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推進建立信用標準和聯合徵信技術規範。
(五)協調推進政府信用信息資源整合和交換,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推動信用信息的開放和應用工作。
(六)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指導地方和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有條件的地區和重點領域試點先行。
(七)指導、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八)協調推進信用文化建設和誠信宣傳工作。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中央紀委、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知識產權局、預防腐敗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務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外匯局、高法院、高檢院共35個部門和單位組成,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為牽頭單位。
聯席會議召集人由發展改革委主任、人民銀行行長擔任,發展改革委一位副主任、人民銀行一位副行長作為召集人助手,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助手主持,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研究相關工作。
四、工作機構及職責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主要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根據召集人的提議或成員單位的建議,研究提出聯席會議議題;匯總並通報成員單位有關工作情況;協調、督促成員單位履行工作職責和落實聯席會議決定事項;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五、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統一認識,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要加強溝通配合和信息共享,相互支持,認真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與聯席會議建立相應有效的信息溝通協調機制。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
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張 平 發展改革委主任
周小川 人民銀行行長
召集人助手:連維良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潘功勝 人民銀行副行長
成 員:王 偉 中央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
申維辰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王其江 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
王世明 中央文明辦專職副主任
林蕙青 教育部部長助理
楊學山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張新楓 公安部副部長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長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長
李 勇 財政部副部長
胡曉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潘 岳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郭允沖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姜增偉 商務部副部長
趙少華 文化部副部長
尹 力 衛生部副部長
魯培軍 海關總署副署長
宋 蘭 稅務總局副局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劉平均 質檢總局副局長
賀 化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崔海容 預防腐敗局副局長
安 建 法制辦副主任
蔡鄂生 銀監會副主席
姚 剛 證監會副主席
周延禮 保監會副主席
楊春光 公務員局副局長
邊振甲 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
鄧先宏 外匯局副局長
江必新 高法院副院長
楊振江 高檢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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