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陝西省撤銷商洛地區設立地級商洛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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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陝西省撤銷商洛地區設立地級商洛市的批覆
國函〔2001〕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1年8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2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28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商洛地區行政公署實行市管縣體制的請示》(陝政字〔2000〕7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商洛地區和縣級商州市,設立地級商洛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商州區。

  二、商洛市設立商州區,以原縣級商州市的行政區域為商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南大街。

  三、商洛市轄原商洛地區的洛南縣、丹鳳縣、商南縣、山陽縣、鎮安縣、柞水縣和新設立的商州區。

  商洛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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