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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青島市供銷合作社與日本佳世客株式會社合資經營青島佳世客有限公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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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青島市供銷合作社與日本佳世客株式會社合資經營青島佳世客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4〕146號
1994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青島市供銷合作社與日本

佳世客株式會社合資經營青島佳世客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4〕14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成立中日合資青島佳世客有限公司的請示》(魯政發〔1994〕8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青島市供銷合作社與日本佳世客株式會社合資經營青島佳世客有限公司。

  二、該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百貨零售、自營進出口和 「三來一補」等業務,不得經營商業批發和代理進出口業務。

  三、項目總投資3600萬美元,註冊資本1200萬美元,中、日雙方各占50%。占地面積45333平方米,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合資期限30年。

  四、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外經貿部審批。

五、其他事宜按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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