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哈爾濱發電設備製造基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哈爾濱發電設備製造基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 國函〔1985〕58號 1985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哈爾濱發電設備製造
基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
國家計委、機械部:
國家計委《關於哈爾濱發電設備製造基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哈爾濱電機廠、哈爾濱汽輪機廠、哈爾濱鍋爐廠在「七·五」期間進行基建改造。火力發電設備年產能力由一九八五年的一百四十萬千瓦擴大到三百萬千瓦,其中六十萬千瓦機組四台,二十萬千瓦機組三台。
二、同意「七·五」基建改造的重點為增添關鍵大型精密設備,形成批量生產六十萬千瓦機組能力,同時增加必要的測試條件。總投資控制在二億六千萬元內(包括折合三千二百二十六萬美元的人民幣),其中國家撥款改貸款二千萬元,建設銀行貸款一億五千二百萬元,企業自籌四千零二十四萬元,國家結存外匯貸款二千二百七十六萬元,工商銀行貸款二千萬元,煤代油專用資金五百萬元。外匯額度除已在大型火電設備製造項目進口設備復函中安排一千六百萬美元外,其餘一千六百二十六萬美元額度由核給機械部的國家結存外匯中安排。
三、要組織專業化協作。哈爾濱電站設備成套公司統籌安排哈爾濱三個廠的生產建設和技術後方,在公司內、外組織專業化協作和定點生產供應,同意由哈爾濱電站設備成套公司負責項目總承包,對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生產能力、總投資全面承包,同時,公司有權實行工程招標,擇優選用設備、材料,在國家安排的年度建設計劃投資內調整單項工程。
四、關於大件運輸問題。六十萬千瓦發電機定子是超寬、超重大件,一般運輸十分困難,擬安裝在安徽平圩電廠的國產第一、二台六十萬千瓦發電機大件運輸,已專門作了安排。為了解決今後大件運輸問題,機械部要在一九八七年完成發電機定子結構尺寸設計的修改,以適應運輸的可能。水電部在今後新建大型火電廠選點時,也要考慮設備運輸的可能。
五、哈爾濱三個廠職工宿舍,可根據三個廠的資金、材料籌措情況,在年度計劃中適當安排。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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