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的批覆 國函〔2001〕170號 2001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批准《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由你部組織實施。
附: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國 務 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規範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審查範圍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上(含600公頃)從事種植業、林業(不含專門營造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動)、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用地。
二、審查原則
(一)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依據規劃,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
(三)科學、合理、可持續利用土地資源。
(四)依照規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審查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國家有關經濟政策。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開發專項規劃。
四、審查內容
(一)土地開發用地是否在需報國務院批准的範圍之內。
(二)土地開發用地是否按規定要求進行了科學論證和評估。
(三)土地開發用地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四)土地開發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開發專項規劃。
(五)土地開發用地權屬是否清楚、有無爭議,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
(六)土地開發用地是否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如涉及,是否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意見。
(七)土地開發措施是否可行。
(八)土地開發後有關土地使用政策是否明確並符合有關規定。
五、審查程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土地開發用地請示,並附對土地開發用地申請單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呈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抄報時附資料二套、圖件一套,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的,應增報有關資料和圖件)。
(二)國土資源部收到國務院轉來的省級人民政府的土地開發用地請示轉辦單後,對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如土地開發用地涉及農(牧、漁)業、水利、環保、林業等有關問題,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國土資源部。逾期未反饋意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如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不同意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協調。
(三)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國土資源部採用會審辦法,對土地開發用地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議。對建議批准的,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對不予批准的,由國土資源部行文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並報國務院備案。
(四)土地開發用地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土地開發用地批覆文件,批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批覆文件中註明「經國務院批准」字樣。
六、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部對土地開發用地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時,認為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其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並不能說明原因的,可以將土地開發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
(二)土地開發必須依法進行。凡未經批准開發用地的,必須依法查處。查處後方可依法辦理土地開發用地手續。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土地開發用地,凡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須經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涉及土地開發用地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批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報國土資源部預審。國土資源部對土地開發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後,按本規定辦理土地開發用地審批手續。
(五)凡開發荒山、荒地、荒灘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照非農業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國土資源部在每年末將本年度國務院批准土地開發情況綜合匯總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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