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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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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的批覆
國函〔2021〕20號
2021年2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
標準(2021年版)的批覆
國函〔2021〕20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報送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以下簡稱《國家標準》),請認真組織實施。《國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印發。

二、《國家標準》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新發展理念,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按照兜住民生底線、保障基本民生的總體要求,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聚焦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明確現階段政府兜底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務範圍與標準,為各級政府履職盡責和人民群眾享有相應權利提供重要依據,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標準》嚴格界定基本公共服務範圍,進一步細化本行業領域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設施建設、功能布局、施工規範、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流程、管理規範等軟硬件標準要求,儘快公布行業標準規範,並加強各行業標準間的統籌銜接和基層設施設備共建共享。

四、各地區要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具體實施標準,確保內容無缺項、人群全覆蓋、標準不攀高、財力有保障、服務可持續。對有國家統一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要按照不低於國家統一標準執行;對暫無國家統一標準的項目,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和實際情況明確本地區標準。各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其項目、內容、數量等超出國家相關標準範圍的,要加強事前論證和風險評估,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符合本地區人民群眾的迫切需要並控制在財政可承受範圍以內。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有效落實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屬於中央財政事權的,由中央財政安排經費;屬於地方財政事權的,原則上由地方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經費,相關收支缺口除部分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主要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經費,具體支出責任按照相關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情況確定。各地區要按照確定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標準,完整、規範、合理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確保相關經費足額撥付到位,配齊相關服務人員,保障服務機構有效運轉。鼓勵將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家標準》實施的監督監測,適時開展實施情況聯合檢查和效果評估。在保持標準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監督監測和檢查評估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提出《國家標準》調整方案,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也可適時對個別領域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標準進行調整。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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