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實行工資制和改行貨幣工資制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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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1987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廢止。
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實行工資制和改行貨幣工資制的命令
(55)國秘字第17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5年8月31日
根據1987年1月3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廢止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供給(包幹)制待遇辦法,在過去革命戰爭時期,曾經起過重大的作用;但在今天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它已不符合「按勞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則。因此,國務院決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將現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員所實行的包幹制待遇一律改為工資制待遇,以統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待遇制度,而利社會主義建設。

  (一)改行工資制待遇後,工作人員個人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因此,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廢除現行的包幹費、老年優待費、家屬招待費、病員伙食補貼、回家旅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保育費、保姆費、兒童醫藥費、公費生待遇、一供一薪工作人員的子女教養補助費以及行政經費開支標準中有關工作人員子女入學學雜費、宿費等項規定。

  (二)改行工資制待遇後,工作人員在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電者,一律繳租、納費,為此,制定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暫行辦法,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宿舍使用公家家具收租暫行辦法,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宿舍水電收費暫行辦法,中央國家機關托兒所收費暫行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宿舍取暖補助暫行辦法,一併發布。同時,責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參照上述辦法並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分別制定同樣辦法,在該各轄區發布施行,並報本院備案。

  (三)全部實行工資制後,工作人員中因多子女而在生活上發生困難者,仍暫按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助。

  二、由於全國物價已經穩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工資分所含五種實物(糧、布、油、鹽、煤)已不能完全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生活的實際需要,同時工資分的本身也還存在着其他缺點,因此,決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在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先行廢除工資分計算辦法,改行貨幣工資制。根據這一改變,現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表都修定為貨幣工資標準表*(各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責成各主管部門分別修定發布);同時,為解決各地區之間所存在的物價差額,制定物價津貼表一併發布。其中,西藏地方的物價津貼另以命令規定。此後,物價津貼表非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不得自行變動。

  為了保證某些特殊地區工作人員和一般地區工作人員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平,另發布關於某些特殊地區工作人員實行實物供應的決定。

  三、為了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部分工作人員的保留工資,自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份起一律取消。取消保留工資後,生活上確有困難者,可用機關福利費予以補助。

  軍隊轉業人員,仍按過去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參照本命令及附件、附表執行。

  五、本命令發布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54)政財字第56號命令、本院(55)國人常字第8號通知和本院關於西藏地方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決定有關的規定與本命令有牴觸者,均按本命令規定執行。

  注*所附工資標準表,以及各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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