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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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決定
國發〔2018〕29號
2018年8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決定

國發〔2018〕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國函〔2018〕1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下列行政法規規定:

一、暫時調整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核發的規定,對試點區域內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不實行許可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暫時停止實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關於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程序和審批期限的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18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事項名稱 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社會辦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核發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與其功能定位、臨床服務需求相適應,具有相應的技術條件、配套設施和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該條款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對試點區域內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不實行許可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2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停止實施該條款中有關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程序和審批期限的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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