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發〔2013〕51號 2013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
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
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
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發〔2013〕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開放的經驗,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一、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
二、擴大服務業開放,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徵信業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和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本決定內容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2013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
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
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
管理措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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