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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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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
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

國發〔1980〕282號
1980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七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為改革我國在對外活動中有關贈禮、受禮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我國各級政府、軍事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在同外國單位和個人的交往中,除確有必要,並經授權機關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對方贈送禮品,也不接受對方的禮品。

  二、在對外交往中,嚴禁公開示意或暗示對方贈與禮品,或以托對方代購物品為名變相敲詐勒索。違者從嚴處分。

  三、在對外交往中,由於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處理。

  四、國際上交換科研資料、技術資料、圖書期刊,相互提供貿易樣品,在特定的國際友好活動(體育比賽、藝術演出、經濟文化展覽、人民團體友好往來、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換非消費品性質的紀念品,有關國家贈與我援外人員和勞務人員的獎品,個人親友之間的饋贈,不屬於本決定範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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