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廣東、海南、福建、浙江四省聯合開展打擊走私活動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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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廣東、海南、福建、浙江四省聯合開展打擊走私活動的批覆
國函〔1989〕60號
1989年8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在廣東、海南、福建、浙江

四省聯合開展打擊走私活動的批覆

 
國函〔1989〕60號

 

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關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關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關於廣東、海南、福建、浙江四省沿海地區聯合打擊走私活動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請你們組織實施。

附:廣東、海南、福建、浙江四省沿海地區聯合打擊走私活動行動方案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廣東、海南、福建、浙江

四省沿海地區聯合打擊走私活動行動方案

(海關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目的和任務

   此次專項鬥爭是為了嚴厲打擊廣東、海南、福建、浙江沿海地區走私活動和遏制當前走私的囂張氣焰,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和保障改革、開放與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具體任務是:

   (一)動員東南沿海所有海上緝私力量,重點查緝與打擊往來於香港、澳門、台灣和廣東、海南、福建、浙江等地沿海進行非法交易的走私船舶及其走私、販私違法犯罪活動;追查走私線索,搜捕現行和在逃案犯;摧毀走私販私團伙,打掉藏私窩點,卡斷走私活動的地下購、運、銷網絡;制止珍貴文物、貴重藥材、珍稀動物、生絲、鰻苗等國家禁止、限制出口貨物物品外流;切斷家用電器、淫穢物品、毒品、香煙、舊衣服等私貨由海外流入我境內的途徑,並嚴格查禁反宣品和禁止進出口的印刷品。

   (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取締四省沿海地區銷私、販私的私貨交易市場;掃蕩私貨集結點;查處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購銷走私貨物物品的違法行為。

   (三)建立舉報制度,發動群眾檢舉、揭發走私案件。有計劃、有組織地破獲和公開審理並公布一批重大走私案件。

   (四)在四省沿海地區通往內地的交通要道設立檢查站,查禁內地物品非法販運到沿海和沿海地區的私貨流向內地。

   二、打擊走私的重點地區

   (一)海上

   廣東省沿海地區,即南澳島至紅海灣、三門島、擔杆島、大鏟島(珠江口)、高欄島、海安港一帶海域;

   福建省的東山島至晉江、崇武、平潭島、福鼎沿海海域;

   海南省的洋浦港至清瀾港以北及清瀾港至三亞市一帶海域;

   浙江省的舟山、寧波、溫州三市一帶沿海海域。

   各省海域之間結合部位走私活動的查緝,有關省政府之間應加強聯繫配合,共同負責,不留死角。

   (二)陸上

   對私貨集散點、窩藏點、私貨擺賣點以及購銷私貨的單位,查清私貨來源,追根端窩。查緝的重點物品是:進口香煙、家用電器(錄放像機、彩電等)、毒品、文物以及淫穢物品、反宣品和禁止進出口的印刷品。對證據確鑿的窩私點,要突擊搜查,嚴厲查處。

   廣東、福建兩省要對香煙調劑中心進行整頓,加強管理。對購、銷走私進口貨物物品的各種公司和個體攤商,除補徵稅款外,要根據現有的規定,進行嚴肅查處,直至吊銷執照;對違法犯罪者,要依法懲辦。

   三、組織指揮與措施

  打擊走私的鬥爭,既是經濟鬥爭,又是政治鬥爭,情況複雜,政策性又強,必須實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協同作戰、綜合治理。為此,國務院決定成立「全國打擊走私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廣東、海南、福建、浙江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所轄的重點地區也可組織相應的協調機構,或由原有的「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此項工作。這場專項鬥爭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全國打擊走私協調小組辦公室。

   各省海關、公安、工商、稅務、銀行、漁政等部門要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協調組織,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統一行動。海上抓、岸邊堵、陸上查、市場管,實行總體作戰。打擊、懲辦、整頓、教育、管理「五管齊下」。

  (一)各省要運用各種宣傳輿論工具,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反走私宣傳教育,使群眾認清走私販私的危害性,糾正把走私看作是「生財之道」、「脫貧致富的門路」的錯誤認識,從而提高法制觀念,增強反走私鬥爭的自覺性,積極檢舉和揭發走私販私行為。各省公檢法機關對重大走私犯罪案件要積極偵查,及時破案,大張旗鼓地公開處理。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公布一批受黨紀、政紀處理的企事業單位走私案件。新聞單位要配合這場鬥爭,適當報道查處的案件。

  (二)加強海上查緝和岸邊堵截。海關緝私艇和海上公安巡邏緝私艇,要在各省政府的協調部署下,加強對重點海區的巡邏查緝;漁政要密切注意各漁場的船舶動態,積極配合查緝海上走私。

   廣東省內海關、公安緝私艇,要重點加強香港周圍我方海域的巡邏、查緝,對進出香港水域的我漁船、運輸船實行檢查。發揮多種手段,密切監視港、台、外籍走私船行蹤,對向我境內走私的,要堅決、有力地予以打擊。

   福建、浙江兩省要加強對台輪的管理,加強對台貿易活動的組織領導,取締未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輪停泊點和交易場所。兩省海關、公安緝私艇,對打着「對台貿易」旗號搞非法交易的走私活動,要堅決予以查緝與打擊。

   海南省重點是加強對出島物資的管理,查緝將島內物資非法運銷島外的案件。

   各省岸邊的堵截由各省公安和海關負責,以公安為主,加強對重點地段的巡邏,嚴防私貨流入。漁政和公安部門要對漁船和小型運輸船舶在摸底排隊的基礎上進行一次全面整頓和清理,對不是用於打漁、運輸和其他合法活動而是進行非法活動的船隻,要堅決取締。

   海上緝查要與海軍觀通站加強聯繫,協調配合;需要海軍部隊支援、配合時,請省政府商當地駐軍解決。

  (三)加強陸上檢查。在設關口岸的緝私工作,以海關為主,公安、工商配合。在通往內地省區的交通要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緝私工作,沒有公安檢查站的,各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視情況,經公安機關批准設立工商檢查站檢查私貨。對私貨市場,由工商機關取締,公安配合。

    (四)加強偵查破案工作。公安機關根據情報和在調查工作中發現的重點對象、重大線索,對海關、工商、稅務等部門移送的重大走私、販私案件和走私團伙案件,要積極組織力量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對在逃的走私案犯,要布控力量緝拿歸案。

   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電台、對講機的管理,對非法使用者,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煙草專賣局要加強對進口香煙的進口和銷售環節的管理,整頓進口香煙銷售市場。

   銀行系統要加強信貸和現金管理,卡斷購買私貨資金來源。

   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外匯管理,採取切實措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外匯黑市交易市場。

   四、幾點要求

   (一)準備工作要充分。對參加緝私任務的海關、公安、工商、稅務人員,要嚴密組織,搞好通信聯絡和協調,加強相互間情況通報,切實注意安全,防止誤傷、誤擊和船艇損壞及人員傷亡等事故。對各緝私部門在聯繫配合中出現的問題,各地協調小組要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二)嚴格遵守紀律。對政策性較強且背景複雜、兼有一定政治性內容的重大走私案件,要加強請示報告。要對所有緝私人員進行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政策教育,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海上緝私中,非威脅我方人員、船艇安全或以武力抗拒檢查時,不得隨意開槍、動武。

(三)嚴禁到香港水域、公海和台灣當局占據的島嶼附近巡邏查緝。非有準確可靠的情報,對在香港附近我水域習慣航道上正常航行的境外船隻不要攔截。

(四)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打擊走私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省、各有關部門在集中打擊後要注意搞好工作總結,鞏固已取得的成果。適當增加財政撥款,進一步充實緝私隊伍,逐步改善緝私裝備,加強緝私力量。同時,要嚴密掌握新的走私動向,研究下一步對策。

   (五)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辦事。對構成走私罪的,必須依法懲處,不得以罰沒代替刑罰,也不得以黨紀、政紀處分代替法律制裁。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進行走私構成犯罪的,除判處罰金外,要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絕不姑息。對行政處罰案件,查緝部門可視情況將處理結果通報給有關監察機構。查緝中遇到困難,監察機構應配合行政執法部門積極予以解決,必要時,可派人介入。

   (六)廣東、海南、福建、浙江四省可根據此方案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全國打擊走私協調小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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