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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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暫停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國發〔2018〕43號  
2018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
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國發〔201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支持海南省試點發展國際醫療旅遊相關產業,國務院決定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先行區內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藥品(不含疫苗)的申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實施審批。經批准進口的藥品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內用於特定醫療目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明確審批的條件和程序,嚴格審查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對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實施嚴格的藥品追溯管理制度,加強對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監督管理,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和處理,確保所進口的藥品來源渠道安全可靠,確保藥品使用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國 務 院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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