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9年4月26日 |
2019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6號發布 |
第一條 為了全面提升政務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平,為企業和群眾(以下稱行政相對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一體化在線平台),推進各地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台規範化、標準化、集約化建設和互聯互通,推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國標準統一、全流程網上辦理,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並依託一體化在線平台推進政務服務線上線下深度融合。
一體化在線平台由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務服務平台和各地區政務服務平台組成。
第三條 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牽頭推進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動建設一體化在線平台標準規範體系、安全保障體系和運營管理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安全保障和運營管理,做好與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工作。
第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一體化在線平台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第五條 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基於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單位信息等資源,建設全國統一身份認證系統,為各地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台提供統一身份認證服務,實現一次認證、全網通辦。
第六條 行政機關和其他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範化、標準化要求編制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等信息。辦事指南應當在政務服務平台公布。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在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辦事材料;政務服務機構通過數據共享能夠獲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另行提供。
政務服務機構不得將行政相對人提交的辦事材料用於與政務服務無關的用途。
第八條 政務服務中使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國家建立權威、規範、可信的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使用國家統一電子印章系統製發的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條 國家建立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範圍內互信互認。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電子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製作和管理電子證照,電子證照採用標準版式文檔格式。
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進行規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並向檔案部門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文件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
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以及政務服務數據安全涉及電子認證、密碼應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二)電子印章,是指基於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
(三)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證件、執照等電子文件。
(四)電子檔案,是指具有憑證、查考和保存價值並歸檔保存的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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