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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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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國發〔2017〕57號
2017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11部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2件國務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件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廣東省、天津市、福建省、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陝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本決定內容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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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 調整情況
1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二條第一款: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該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於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第十三條:下列中國籍船舶,必須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入級檢驗:

(一)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額100人以上的客船;

(三)載重量1000噸以上的油船;

(四)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要求入級的其他船舶。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基於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准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2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由國務院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3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四條第一款:外商投資方式包括:

(一)合資、合作經營(簡稱「合營」);

(二)購買民航企業的股份,包括民航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內發行的上市外資股;

(三)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方式。

第六條第四款: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和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放寬外商投資通用飛機維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要求。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特殊要求,由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5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六十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7 旅行社條例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業務(台灣地區除外),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8 直銷管理條例

第七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暫時停止實施外國投資者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的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9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4.加油站(同一外國投資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油的連鎖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設、經營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加油站建設、經營,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10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二十八條: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並可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中外合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和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中外合資、合作雙方協商後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17.國內水上運輸公司(中方控股),國際海上運輸公司(限於合資、合作)

23.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
11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2.稻穀、小麥、玉米收購、批發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外商從事稻穀、小麥、玉米收購、批發的限制
12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9.幹線、支線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3噸級及以上直升機設計與製造,地面、水面效應航行器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製造(中方控股)

10.通用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6噸級9座以下通用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業務;取消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製造的投資比例限制
13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20號)

第三部分的有關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無論使用何種建設資金,其全部軌道車輛和機電設備的平均國產化率要確保不低於70%。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81號)

第六部分的有關規定:要不斷提高城軌交通項目設備的國產化比例,對國產化率達不到70%的項目不予審批。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外商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比例須達到70%以上的限制
14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6.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開業年限限制
16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第十一條第二款: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2.《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35.演出經紀機構(中方控股)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國投資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設有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省、直轄市提供服務,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註:第1項至第9項此前已經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作了暫時調整,此次暫時調整適用於其他自由貿易試驗區。第10項至第16項適用於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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