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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就地轉手倒賣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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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管理_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 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就地轉手倒賣活動的通知
國發〔1985〕37號
1985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近一個時期以來,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就地倒賣、牟取暴利的違法活動。有些單位和個人鑽多種價格和多種調節手段的空子,倒賣鋼材、汽車、彩電等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有的甚至倒賣這些商品的提貨憑證和分配指標,商品在倉庫未動,卻已多次轉手,層層加價,造成價格上漲。還有人利用假合同、假發票、假憑證進行投機詐騙。這些違法活動,破壞正常的商品流通,擾亂市場物價,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干擾當前經濟體制改革,必須堅決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1. 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批發業務,只能由國營商業、物資供銷部門、供銷合作社和生產這種商品的企業經營,不准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不准經紀人牽線掛鉤從中漁利。
  2. 不准從零售商店套購緊俏商品就地轉手加價倒賣,不准倒賣計劃供應票證。
  3. 凡國家規定價格(包括浮動價)的商品,在就地交易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不准任意提價,不准以任何形式索取額外收入。
  4. 對利用假合同、 假發票、 假憑證騙買騙賣,投機倒把的,要堅決制止,嚴厲打擊。
  5.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立即對就地倒賣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活動,進行認真檢查和嚴肅處理,堅決禁止這些違法活動。倒賣的非法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偷漏稅款的,要向稅務機關補稅。情節嚴重的,除經濟處罰外,要追究領導責任,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經濟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6. 禁止就地倒賣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品種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商業部、國家物資局研究制定,並根據市場供應情況進行調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禁止就地倒賣的品種範圍,並公布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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