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堅決取締賣淫活動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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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堅決取締賣淫活動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
國發〔1986〕85號
1986年9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堅決取締賣淫活動和

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

國發〔1986〕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在我國早已絕跡的賣淫活動又重新出現,並逐年增多。與此同時,我國在一九六四年已宣布基本消滅的性病又有發現,並呈蔓延趨勢。針對這一情況,許多地方進行了查禁取締賣淫活動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未得到有效制止。賣淫活動和性病的蔓延,不僅敗壞我國聲譽,有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且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長。為了堅決取締賣淫活動和制止性病的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堅決取締賣淫活動。凡有賣淫嫖宿活動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集中一段時間,開展打擊取締賣淫活動的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務期收到實效。同時要抓緊經常性的查禁取締賣淫活動的工作,隨時發現,隨時查處取締,不能放鬆。

二、對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違法犯罪分子,應區別情節,堅決依法從嚴處理。

三、凡查獲的賣淫婦女和嫖客,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經批准予以收容勞動教養;不夠勞動教養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責令具結,不得再犯,並通知其所在單位或家長和住地派出所嚴加管教,屢犯者從重處罰。

四、公安機關要加強對賓館、旅(飯)店的治安管理,在這些場所發現賣淫嫖宿活動,要逐人逐件追查清楚,依法嚴肅處理。這些場所的職工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或知情不舉、隱瞞不報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多次發生容留婦女賣淫的旅(飯)店必要時可責令停業整頓或查封。

五、對查獲的賣淫婦女和嫖客,衛生部門要指定醫院進行性病檢查,患性病的要強制治療;送勞動教養的,由衛生部門指定醫院幫助勞教場所的醫務部門進行查治,並協助技術培訓和指導。對分散在社會上的性病患者由衛生部門就地治療,檢查治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或本人自理。

六、對查獲的外國人和其他入境人員中的嫖客,視其情況給予治安拘留或罰款處罰,並要他們到指定醫院進行性病檢查,檢查費用自理。檢查中發現患有性病的,要登記建卡留存。處罰執行完畢後,限期離境,並不准其再入境或登陸。

七、性病應列入傳染病管理範圍,按疫情報告制度,醫療衛生部門要逐級統計上報疫情。醫院發現性病患者後。應當立即通報當地公安機關,經查明系賣淫或嫖宿人員的,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處理。如系其他原因傳染的,按本通知第五條處理。

八、加強性病的防治和科研工作。要健全全國性病防治研究中心,所需經費納入衛生部衛生事業費預算,由衛生部統籌安排;在性病患者多的地區,要建立性病防治監測點,各地性病檢查治療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九、取消對性病的保密限制。政法機關和衛生部門要及時將性病蔓延的情況向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提供,以便在群眾中進行有關性病知識的教育,使他們懂得性病對社會、對民族以及子孫後代的嚴重危害。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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